(一)医院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借口向病人及其家属索取钱物,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渎职、贪污、受贿、敲诈勒索。
(二)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,大吃大喝,游山玩水,铺张浪费,必要的院外招待、陪客要少,伙食标准要适当。
(三)不准利用出差之机游山玩水,因公出差不准绕道旅游,若有类似事情发生,一切费用不予报销,耽误的时间按旷工处理。不得以开会名义,组织职工公费旅游。
(四)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私自外出会诊、查房、手术、咨询等,若有违纪,以旷工论处并追回非法所得。
(五)医务人员业务服务,兼职服务,必须经组织批准,不准损害国家、医院和集体利益,不得私自用医院设备、资金为个人创收谋利。
(六)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和法令,执行物价政策,不准乱收费,不准自费药品冒充公费药品。各种收费必须出据医院统一制发的收据,无收据者,一律以敲诈勒索论处。
(七)不准开人情方、人情假、人情诊断证明书。
(八)任何人不准在病人处方上为自己或他人搭车开药,或以病人姓名为自己或家属亲友开方取药及各种检查单。
(九)不得为亲属、子女在招工、招干、招生、招兵、调资、晋职、调动工作和调换工作等方面谋求特殊。
(十)不准在招工、招兵、招生、体检、工伤、计划生育等医疗鉴定中弄虚作假、出据假证明,违者严肃处理。
(十一)遵守医德规范,职业道德,文明行医,礼貌服务,不玩忽职守,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推诿、冷落、刁难病人。
(十二)各科室收入要有帐可查,收支清楚,不得欺上瞒下,搞两本帐和私设小金库。
(十三)不准在对外洽谈药品、器械以及其他物品的采购中,采购假药和低劣药品、物品,损害国家人民的利益。个人不准私自向对方收受回扣及劳务费,一经发现查实后按有关规定论处。